首页 > 指导性案例

徐文受贿案

2016-02-05 10:52:02

 

徐文受贿案
                         --受贿行为的性质认定
关键词:受贿、权钱交易、医药采购、自首
裁判要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就构成受贿罪。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案件索引:
一审:大姚县人民法院(2014)大刑初字第70号(2014年11月5日)
二审: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楚中刑终字第131号(2015年1月6日)
基本案情:
大姚县人民检察院诉称:2010年10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徐文利用其担任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之便,在大姚县人民医院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采购维护及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多次收受他人送给的现金人民币821000元、价值人民币13900元的金片1块及部分物品。
徐文辩称:行贿人送金片时,兰天说是一个纪念币、工艺品,其当时不清楚金片的价值,但对金片的鉴定价格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金片的价值不应当计入被告人徐文的受贿数额中,因徐文当时认为金片只是一个纪念品,并不知道金片的价值,但辩护人对金片的鉴定价格无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徐文利用其担任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之便,在大姚县人民医院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采购维护及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多次收受他人送给的现金人民币821000元、价值人民币13900元的金片1块及部分物品。
裁判结果:
大姚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大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徐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徐文提出上诉。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楚中刑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
案例注解: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徐文在担任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现金人民币821000元和价值人民币13900元的金片一块及部分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徐文应依法惩处。在案证据中证人证言与被告人徐文的供述均能相互印证,同时还有相应书证及物证等予以佐证,能证实各送财物给徐文的行为人与大姚县人民医院存在业务上的往来,或期待与医院进行业务上的合作,各证人的证言亦证实了送财物给时任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徐文的目的,且被告人徐文亦明知他人送财物的意图,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文收受他人的部分现金不应认定为受贿款的意见不成立。同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文收受他人的单笔不足5000元的款项,未达到受贿罪的法定入罪标准,不应计入被告人的受贿款的意见,无相应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文于立案前主动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已追回了赃款人民币166331元,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文具有自首、部分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予以认定。
第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余平、王子康、邬吉胜
第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董波、苏天喜、杨忠祥
编写人:大姚县人民法院余平
审稿人:栾育伟,大姚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栾育伟
编写人联系方式:15288585756
审稿人联系方式:13987856277
附:裁判文书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
               
(2014)大刑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文,男,生于1972年11月2日,公民身份证编号532326197211020018,云南省大姚县人,汉族,大学文化,原大姚县卫生局副局长、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5月15日经大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大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捕前住云南省大姚县金碧镇北街40号9幢302室。现羁押于大姚县看守所。
辩护人乔嗣勇、桂红锦,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姚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文犯受贿罪,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跃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文及其辩护人乔嗣勇、桂红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徐文利用其担任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之便,在大姚县人民医院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采购维护及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多次收受他人送给的现金人民币821000元、价值人民币13900元的金片1块及部分物品。具体是:
一、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的药品和医疗耗材采购过程中,收受昆明浩霖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昆明泓晟昱经贸有限公司业务员戴霖为巩固业务和快速周转资金而送给的现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印象香烟2条、白酒2瓶。具体是:
1、2011年1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收受戴霖送给的现金人民币50000元。
2、2012年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城秀兰宾馆院内,收受戴霖送给的现金人民币50000元及印象香烟2条和白酒2瓶。
3、2012年8、9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城秀兰宾馆院内,收受戴霖送给的现金人民币50000元。
4、2013年2月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收受戴霖送给的现金人民币50000元。
二、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药品采购过程中,先后4次收受楚雄州川北医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赖仕健为感谢关照及今后销售更多药品而送给的现金人民币300000元。具体是:
1、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收受赖仕健送给的现金人民币50000元。
2、2013年1、2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收受赖仕健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00000元。
3、2013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收受赖仕健送给的现金人民币50000元。
4、2014年1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收受赖仕健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00000元。
三、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做ICU净化工程和采购相关设备过程中,先后2次收受昆明云灵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业务代表吴军辉为感谢徐文对其业务上的支持、关照及为今后好做业务而送给的现金人民币200000元。具体是:
1、2012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其家中,收受吴军辉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00000元。过20天左右,徐文到昆明把该100000元归还吴军辉。过了一段时间,吴军辉又到徐文家里,再次把100000元现金送给徐文。
2、2013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其家中,收受吴军辉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00000元。
四、2012年中秋节至2013年春节间,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采购及维护强生生化分析仪等业务过程中,先后4次收受云南科启经贸有限公司业务员刘宝元为感谢徐文对其业务的支持及希望继续加强合作而送给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具体是:
1、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收受刘宝元送给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
2、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收受刘宝元送给的现金人民币6000元。
3、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收受刘宝元送给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
 4、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收受刘宝元送给的现金人民币6000元。
五、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多层螺旋CT、动态平板多功能数字化X光机采购及供应室设备采购、安装等项目过程中,先后3次收受云南锐明影像设备有限公司及云南南亚药港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业务代表郭绎琳为感谢徐文对其业务上的支持和关照及希望继续有更好的合作而送给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及部分物品。具体是:
1、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收受郭绎琳送给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飞利浦剃须刀1个,飞利浦台灯1盏。
2、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收受郭绎琳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3、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收受郭绎琳送给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泸州老窖酒1瓶。
六、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采购药品及医药耗材过程中,先后4次收受云南太阳鸟药业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及昆明希派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兰天为感谢徐文对其业务关照及希望今后继续给予关心支持而送给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及价值人民币13900元的金片1块。具体是:
1、2012年8、9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兰天送其回家的途中,收受兰天送给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
2、201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收受兰天送给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
3、2013年8、9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收受兰天送给的金片1块,经检验鉴定价值人民币13900元。
4、201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收受兰天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七、2012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新建住院楼及门急诊综合楼办公桌椅等设施采购过程中,在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收受云南富翔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业务员王中明为尽快结到尾款而送给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八、201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耗材采购过程中,先后3次收受云南如盈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如莹为表示感谢和希望今后更好开展合作而送给的现金人民币28000元及部分物品。具体是:
1、2010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城白塔湖附近李如莹车上,收受李如莹送给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2、2011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行政办公楼下,收受李如莹送给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
3、2014年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徐文在楚雄世纪星酒店,收受李如莹送给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飞天茅台酒2瓶。
九、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做灯光亮化、标识标牌、电子显示屏等工程过程中,先后2次收受云南咏名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昆及副总经理起从旺为及时拨付工程款和感谢徐文对工程的关心支持而送给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具体是:
1、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收受有昆及起从旺送给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
2、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收受有昆及起从旺送给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
十、2011年9、10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住院楼及门急诊综合大楼的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在大姚县城金碧路,收受云南山重建设工程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人查本燕为方便拨款及表示感谢而送给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及月饼1盒。
十一、2013年4、5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绿化建设购买景观石过程中,在大姚县人民医院外科大楼前,收受景观石销售人员董佩奇为感谢关照而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玉溪庄园香烟2条。
十二、2010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城新大街,收受药品推销员王春林为到大姚县人民医院做药品销售业务而送给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
十三、201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家中,收受药品推销员李平为向大姚县人民医院推销新药而送给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及一些酒和茶叶。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文利用其担任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14人送给的现金人民币821000元和价值人民币13900元的金片1块及部分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及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文于立案前主动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退赔了部分赃款。建议以受贿罪对被告人徐文判处十二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徐文提出当时不清楚金片的价值,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判处,并当庭提交了悔过书一份。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对指控被告人徐文构成受贿罪的犯罪性质持有异议,对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接受他人现金人民币821000元同样持有异议。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证据尚不够充分,对部分证据的适用有异议。(1)收受戴霖、赖仕健、吴军辉、刘宝元、郭绎琳、兰天等人财物部分。受贿罪的本质特性是权钱交易,即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体现权钱交易而构成受贿罪的基本条件。本案中被告人为各贿赂人谋取利益的证据不够充分。被告人虽然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但各主动送财物的人从未当面正式明确向被告人提出请托,他们所期望的是靠与被告人搞好关系,讨好被告人,期待与被告人所在医院建立一种良好的合作关系。被告人没有主动索取他人财物,都是他人主动送的。各行为人与医院既有的业务,并非为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而谋取的利益,故本案中被告人没有为各送财物的行为人谋取利益的事实。(2)关于被告人收受王中明、有昆、起从旺、查本燕、董佩奇等人的财物部分。医院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给上述各行为人,各行为人所得的利益是因合法的民事法律合同关系而取得的,并非被告人利用职权之便,为各行为人谋取的。即使被告人督促支付合同款项,也只能证明被告人是代表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义务,并非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各行为人与被告人之间的财物往来,是各行为人为讨好被告人、与被告人拉关系而产生的,属于感情投资,依法应当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的款项区别对待,不应认定为受贿款。(3)关于被告人收受李如莹、刘宝元、王春林、李平、查本燕、有昆、起从旺等人所送现金在5000元以下的部分。这些款项均未达到法定的入罪标准5000元;虽然部分已达到入罪标准的80%,但是被告人没有为其谋取利益,也没有使国家和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也没有故意刁难、要挟上述人员及其单位,更没有索贿的行为。故本部分款项至少有43000元不能作为受贿款计算。由于被告人所处的地位,决定了许多情况下给钱的人并非只是针对某个具体事项而实施给付行为,有许多情况下,行为人只是为了讨好、拉关系而给钱,期待的是长期的利益,而并非明确的权钱交易。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给付行为带有明显的对应性,符合权钱交易的特点,则可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受贿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带有明显的期待长期利益、讨好、拉关系的特点,则不应以受贿论处。
2、本案中即使认定被告人徐文犯受贿罪成立,但是必须要考虑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的行为在受贿犯罪的诸多表现形式中比较,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被告人没有主动索贿的行为,没有明显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更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积极退还部分赃款。被告人认罪态度积极、彻底坦白。被告人徐文在侦查阶段积极配合办案人员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让办案机关在较短的时间内顺利侦破该案,极大的节省了司法资源。据此,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徐文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徐文利用其担任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之便,在大姚县人民医院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采购维护及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多次收受他人送给的现金人民币821000元、价值人民币13900元的金片1块及部分物品。具体是:
一、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的药品和医疗耗材采购过程中,收受昆明浩霖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昆明泓晟昱经贸有限公司业务员戴霖为巩固业务和快速周转资金而送给的现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印象香烟2条、白酒2瓶。具体是:
1、2011年1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收受戴霖送给的现金人民币50000元。
2、2012年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城秀兰宾馆院内,收受戴霖送给的现金人民币50000元及印象香烟2条和白酒2瓶。
3、2012年8、9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城秀兰宾馆院内,收受戴霖送给的现金人民币50000元。
4、2013年2月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收受戴霖送给的现金人民币50000元。
二、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药品采购过程中,先后4次收受楚雄州川北医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赖仕健为感谢关照及今后销售更多药品而送给的现金人民币300000元。具体是:
1、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收受赖仕健送给的现金人民币50000元。
2、2013年1、2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收受赖仕健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00000元。
3、2013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收受赖仕健送给的现金人民币50000元。
4、2014年1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收受赖仕健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00000元。
三、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做ICU净化工程和采购相关设备过程中,先后2次收受昆明云灵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业务代表吴军辉为感谢徐文对其业务上的支持、关照及为今后好做业务而送给的现金人民币200000元。具体是:
1、2012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其家中,收受吴军辉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00000元。过20天左右,徐文到昆明把该100000元归还吴军辉。过了一段时间,吴军辉又到徐文家里,再次把100000元现金送给徐文。
2、2013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其家中,收受吴军辉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00000元。
四、2012年中秋节至2013年春节间,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采购及维护强生生化分析仪等业务过程中,先后4次收受云南科启经贸有限公司业务员刘宝元为感谢徐文对其业务的支持及希望继续加强合作而送给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具体是:
1、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收受刘宝元送给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
2、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收受刘宝元送给的现金人民币6000元。
3、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收受刘宝元送给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
4、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收受刘宝元送给的现金人民币6000元。
五、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多层螺旋CT、动态平板多功能数字化X光机采购及供应室设备采购、安装等项目过程中,先后3次收受云南锐明影像设备有限公司及云南南亚药港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业务代表郭绎琳为感谢徐文对其业务上的支持和关照及希望今后有更好的合作而送给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及部分物品。具体是:
1、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收受郭绎琳送给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飞利浦剃须刀1个,飞利浦台灯1盏。
2、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收受郭绎琳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3、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收受郭绎琳送给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泸州老窖酒1瓶。
六、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采购药品及医药耗材过程中,先后4次收受云南太阳鸟药业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及昆明希派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兰天为感谢徐文对其业务关照及希望今后继续给予关心支持而送给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及价值人民币13900元的金片1块。具体是:
1、2012年8、9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兰天送其回家的途中,收受兰天送给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
2、201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收受兰天送给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
3、2013年8、9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收受兰天送给的金片1块,经检验鉴定价值人民币13900元。
4、201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收受兰天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七、2012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新建住院楼及门急诊综合楼办公桌椅等设施采购过程中,在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收受云南富翔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业务员王中明为尽快结到尾款而送给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八、201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耗材采购过程中,先后3次收受云南如盈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如莹为表示感谢和希望今后更好开展合作而送给的现金人民币28000元及部分物品。具体是:
1、2010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城白塔湖附近李如莹车上,收受李如莹送给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2、2011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行政办公楼下,收受李如莹送给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
3、2014年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徐文在楚雄世纪星酒店,收受李如莹送给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飞天茅台酒2瓶。
九、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做灯光亮化、标识标牌、电子显示屏等工程项目过程中,先后2次收受云南咏名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昆及副总经理起从旺为及时拨付工程款和感谢徐文对工程的关心支持而送给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具体是:
1、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收受有昆及起从旺送给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
2、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办公室,收受有昆及起从旺送给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
十、2011年9、10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住院楼及门急诊综合大楼的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在大姚县城金碧路,收受云南山重建设工程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人查本燕为方便拨款及表示感谢而送给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及月饼1盒。
十一、2013年4、5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人民医院绿化建设购买景观石过程中,在大姚县人民医院外科大楼前,收受景观石销售人员董佩奇为感谢关照而送给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玉溪庄园香烟2条。
十二、2010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城新大街,收受药品推销员王春林为到大姚县人民医院做药品销售业务而送给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
十三、201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文在家中,收受药品推销员李平为向大姚县人民医院推销新药而送给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及一些酒和茶叶。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移送函、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5月11日大姚县监察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次日对徐文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
2、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文的基本身份信息。
3、到案经过:证实大姚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件初查后,口头传唤徐文立案侦查。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实大姚县人民医院为差额补贴的事业法人,机构代码为43193536-9。
5、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干部任命审批表、工资花名册:证实徐文于2002年9月2日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6、大姚县人民政府文件:证实徐文于2001年10月25日任大姚县卫生局副局长,2009年12月23日任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2014年6月26日被免职。
7、大姚县人民医院文件、院长岗位职责、相关管理制度:证实大姚县人民医院领导班子的分工情况,院长的岗位职责,药品、医疗耗材采购的流程及相应制度规定。
8、大姚县纪委对徐文的谈话笔录:证实被告人徐文在大姚县纪委对其调查谈话时,就交待了其在担任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在医院与他人的业务往来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主要事实。
9、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收据、现金进账单、价格认定结论书、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及物证金片一块:证实2014年6月10日大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徐文的办公室进行搜查,依法扣押了人民币41000元、千足金金片一块及相关物品、文件等,扣押的人民币41000元作为涉案赃款已收缴,扣押的金片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3900元,该金片已随案移送至本院。
10、被告人徐文的讯问笔录、银行账户查询记录、存款凭条、查询清单:被告人徐文交待收受他人的部分现金用于支付个人玩网络游戏,与其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记录情况能相互印证。
11、证人戴霖的证言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工程合同书、廉政合同、中标通知书、电子转账凭证、发票等书证:证实戴霖是昆明浩霖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昆明泓晟昱经贸有限公司业务员,2011年至2013年间,在与大姚县人民医院的业务往来过程中,先后四次送给时任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的徐文现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印象香烟2条、白酒2瓶的事实。戴霖送财物给徐文的目的是:徐文是医院院长,有决定药品、耗材的进入权;为了维护好关系,巩固市场,快速回笼资金,提高自己的提成;当时自己也还承建着医院的相应工程,也希望徐文今后继续给予关照,所送的财物徐文没有退还给戴霖。
12、证人赖仕健的证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合同书、药品购销协议、廉政合同、电汇凭证、发票等书证:证实楚雄州川北医药有限公司与大姚县人民医院签订药品购销协议。在业务往来过程中,作为公司法人代表的赖仕健在2012年至2014年间,先后四次送给时任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的徐文现金人民币300000元。赖仕健送钱给徐文的目的是:徐文对公司的药品购销业务有决定权,同时徐文也一直关照公司的业务,赖仕健心存感激,也想进一步和徐文搞好关系,以便在大姚县医院销售更多的药品,使公司得到更多的利益。另一方面,因为药品销售市场竞争激烈,让徐文多给公司留药品业务份额,赚取更大的利益。送的30万元徐文没有退还给赖仕健,也没有写过收条。
13、证人吴军辉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销售合作协议、大姚县人民医院手术室及ICU净化项目合同书、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廉政合同、记账凭证、发票等书证:证实大姚县人民医院与昆明云灵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手术室及ICU净化项目工程。在业务往来过程中,公司业务代表吴军辉先后二次送给时任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的徐文现金人民币200000元。吴军辉送钱给徐文的目的:一是徐文在采购医疗设备及工程建设上有选择权和决定权,二是感谢徐文对吴军辉业务上的支持和关照,三是希望继续和徐文搞好关系,以后好做业务,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14、证人刘宝元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合作协议书、购销合同、廉政合同、供应商明细账、电汇凭证、发票等书证:证实大姚县人民医院与云南科启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强生生化分析仪的采购及维护等协议。在业务往来过程中,公司业务员刘宝元先后四次送给时任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的徐文现金人民币20000元。刘宝元送钱给徐文的目的:一是双方有业务往来,二是感谢徐文支持刘宝元完成强生流程优化项目的实施,三是希望徐文继续支持刘宝元的工作和加强业务合作。
15、证人郭绎琳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合同书、廉政合同、记账凭证、电汇凭证、发票等书证:证实大姚县人民医院与云南锐明影像设备有限公司、云南南亚药港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签订了多层螺旋CT、动态平板多功能数字化X光机采购及供应室设备采购、安装等项目协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作为上述二公司业务员的郭绎琳先后三次送给时任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的徐文现金人民币20000元、飞利浦剃须刀一个、飞利浦台灯一盏及泸州老窖酒一瓶。郭绎琳送钱给徐文的目的:一是作为医院院长的徐文在采购大型医疗设备上有选择权和决定权,二是感谢徐文对郭绎琳业务上的支持和关照,三是希望继续和徐文搞好关系,以后有更好的合作空间,让公司赢得更多的利益。
16、证人兰天的证言、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药品配送合同书、医用耗材配送合同、授权委托书、药品购销协议书、廉政合同、供应商明细账、电汇凭证、发票等书证:证实大姚县人民医院与云南太阳鸟药业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有药品购销业务,同时大姚县人民医院与昆明希派科技有限公司有医用耗材购销业务,在双方业务往来过程中,作为上述二公司业务员的兰天先后四次送给时任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的徐文现金人民币20000元及金片一块。兰天送财物给徐文的目的是:作为医院院长的徐文有药品采购的决定权,为了感谢徐文对兰天业务的关照,药品行业竞争激烈,希望徐文在以后的药品销售业务过程中继续给予支持帮助。
17、证人王中明的证言、大姚县人民医院文件、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笺、大姚县人民医院办公设施采购项目唱标一览表、中标通知书、家具购销合同、廉政合同、记账凭证、电汇凭证、收条等:证实大姚县人民医院与云南富翔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家具购销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公司业务员的王中明于2012年9月的一天,到时任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的徐文的办公室送给徐文现金人民币20000元。王中明送钱给徐文的目的是感谢徐文对其业务上的支持,也希望医院尽快拨付家具尾款。
18、证人李如莹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合同书、销售合同、廉政合同、供应商明细账、电汇凭证、发票、销售清单、记账凭证等书证:证实大姚县人民医院与云南如盈商贸有限公司有医疗耗材购销业务,在业务往来过程中,作为公司法人代表的李如莹在2010年至2014年间,先后三次送给时任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的徐文现金人民币28000元及飞天茅台酒2瓶。李如莹送财物给徐文的目的是:作为医院院长的徐文对医疗耗材采购有决定权,为了今后更好地开展合作,也希望徐文继续对公司给予关心、支持。徐文若不是医院院长,李如莹也不会送财物给徐文,所送的财物徐文没有退还给李如莹。
19、证人起从旺及有昆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大姚县人民医院文件、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笺、合同书、廉政合同、大姚县人民医院办公设施采购项目唱标一览表、中标通知书、工程验收表、记账凭证、电汇凭证、收款收据、发票等书证:证实大姚县人民医院与云南咏名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灯光亮化、标识标牌、电子显示屏等工程建设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起从旺和有昆先后二次送给时任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的徐文现金人民币4000元。送钱给徐文的目的是感谢徐文对工程建设的关心支持以及医院及时拨付了工程款。
20、证人查本燕的证言、授权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记账凭证、电汇凭证、发票等书证:证实云南山重建设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大姚县人民医院住院楼及门急诊综合楼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在此过程中,公司代理人查本燕于2011年9、10月份的一天,送给时任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的徐文现金人民币3000元及月饼一盒。查本燕送钱给徐文的目的:一是为了方便拨款,二是徐文在项目招标工作中相当辛苦,给点辛苦费,三是快过节了慰问一下。
21、证人董佩奇的证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收条、古巅石购置合同、记账凭证、电汇凭证、收款收据等:证实大姚县人民医院在绿化建设购买景观石过程中,景观石销售人员董佩奇于2013年4、5月的一天,在大姚县人民医院外科大楼前送给时任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的徐文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玉溪庄园香烟二条。董佩奇送钱给徐文的目的是:公司与大姚县人民医院谈成了生意,景观石也安装完成,为了感谢徐文的关照。
22、证人王春林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的一天,药品推销业务员王春林送给时任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的徐文现金人民币2000元。其送钱给徐文是因为徐文是医院院长,想和徐文拉拉关系,在医院做药品生意。
23、证人李平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药品推销员李平到徐文家中,送给时任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的徐文现金人民币3000元、一些酒和茶叶。其送财物给徐文的目的是想和徐文搞好关系,让徐文在药品购销上多给予关照。
24、被告人徐文的自书材料及调查、讯问笔录:证实2010年10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徐文利用其担任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职务之便,在大姚县人民医院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采购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过程中,多次收受他人送给的现金人民币821000元、金片1块及部分物品的事实。徐文所收受的财物没有退还给他人,也没有写过收条、收据。徐文作为大姚县人民医院的院长,统管全院的工作,对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采购有决策权,销售商都是看中了徐文的权力,才送钱给徐文。送财物给徐文的目的:一是在业务开展期间需要和徐文搞好关系,便于更好的合作;二是为了开展新的业务项目,继续得到徐文的关照;三是对徐文平时在业务上的关照表示感谢。被告人徐文的供述与相关证人证言、书证均能相互印证。
25、现金进账单及收据复印件:证实2014年8月14日追缴了徐文的涉案赃款人民币125331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徐文提出兰天送金片时,兰天说是一个纪念币、工艺品,其当时不清楚金片的价值,但对金片的鉴定价格无异议,对其余证据未提出异议。辩护人认为金片的价值不应当计入被告人徐文的受贿数额中,因徐文当时认为金片只是一个纪念品,并不知道金片的价值,但辩护人对金片的鉴定价格无意见;对其余证据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能相互印证并证实本院查明的事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文在担任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现金人民币821000元和价值人民币13900元的金片一块及部分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徐文应依法惩处。在案证据中证人证言与被告人徐文的供述均能相互印证,同时还有相应书证及物证等予以佐证,能证实各送财物给徐文的行为人与大姚县人民医院存在业务上的往来,或期待与医院进行业务上的合作,各证人的证言亦证实了送财物给时任大姚县人民医院院长徐文的目的,且被告人徐文亦明知他人送财物的意图,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文收受他人的部分现金不应认定为受贿款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同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文收受他人的单笔不足5000元的款项,未达到受贿罪的法定入罪标准,不应计入被告人的受贿款的意见,无相应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文于立案前主动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已追回了赃款人民币166331元,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文具有自首、部分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徐文的罪行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二0二六年五月十四日止)。
二、已追回的赃款人民币166331元、金片一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清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 平
审 判 员   王子康
审 判 员   邬吉胜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罗 恒